案件梗概:原告是广东省东莞市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高精密连接器、LED支架的大型制造企业,拥有某项关于线缆连接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下简称为涉案专利设计),第三人以该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为由提出专利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决定。
原告聘请北京杰烁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洁琼与北京箴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李春晖(以下合称为原告代理人)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为北知)提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即本案),请求撤销国知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最终,原告赢得诉讼。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设计与在先设计之间是否存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区别。
国知局认为涉案专利设计和在先设计相比没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设计与在先设计存在4个区别点,其中,区别点(1)占产品整体面积较小,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异”;区别点(2)为功能性设计、惯常设计,另外因位于产品背部,一般消费者对其关注度较低;区别点(3)与区别点(4)由于产品本身尺寸较小,二区别点在整个产品中所占比例更小,因此也属于局部细微差异。
围绕上述理由,原告代理人确定了起诉思路:要撤销国知局的无效决定,必须重点论证国知局提出的4个区别点不属于一般消费者眼中的局部细微差异。而判断是否属于局部细微差异,首先需要界定何为 “一般消费者”,接着需要论证在该“一般消费者”看来,4个区别点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影响。
在上述思路的指引下,原告代理人严密说理,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