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5日, 本所律师朱洁琼与北京箴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李春晖代理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邦仪器”),在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孚生物”)的4件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全部获得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判决驳回万孚生物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涉案4件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理邦仪器,万孚生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本案专利申请涉及理邦仪器床旁快速检验设备i15血气生化分析仪的核心技术,万孚生物通过招揽理邦仪器员工的方式,申请了与该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专利。
争议焦点为:涉案发明创造是否为理邦仪器前员工的职务发明,申请权是否应归属理邦仪器所有。
万孚公司及代理人认为:本案发明人虽然是理邦公司的前员工,但万孚也投入了大量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相关发明应当至少由理邦、万孚共享。如果一味认为员工在离职一年内作出的相同或相邻技术领域内的所有发明创造都属于原单位所有,这将对实际发明人进行科学研发的积极性造成严重打击,也对为此投入物质技术条件的新单位明显不公。因此不能直接否定新单位自住研发的可能性及新单位的研发贡献。
理邦公司及代理人认为:根据专利法第6条以及实施细则第12条的含义和立法精神,涉案发明应当由理邦公司独享。判断职务发明归属与新单位是否投入物质技术条件无关,而主要应当看两点:一个是时间标准(员工从原单位离职1年以内),另一个是相关性标准,即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与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在能够确定相关性的情况下,无需再过问发明人离职后是否在新单位也进行了新的研究开发活动。
“相关性标准”背后的原理在于,如果离职员工和新单位蓄意占有其在原单位的研发成果的话,其完全可以将在原单位的创意藏在脑海里,然后在新单位组织完全不同的团队再现一个完美的研发过程,署上不同的发明人,从而架空专利法及其细则的规定,令其形同虚设,不利于保护原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而在投入研发成本、培养人才上有所顾忌,阻碍技术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终支持了理邦公司。
最高院认为:自理邦仪器离职并入职万孚生物的两员工对涉案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属于涉案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发明创造在涉案员工从理邦仪器离职后一年内做出,且与该两人在理邦仪器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符合确认涉案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因此,涉案发明创造是涉案员工在理邦仪器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于理邦仪器,万孚生物上诉主张涉案发明创造申请权应当归万孚生物所有,或与理邦仪器共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展现了专业的精神和审判技巧。在双方举证之外,法庭在审判中还着重调查了万孚生物在理邦仪器离职员工入职之前是否进行了相关的研究,调查结果也是否定的,从而更加确证万孚生物所申请专利技术的来源。法庭也给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包括提交法律专家意见的机会,并不偏不倚地考虑双方的质证意见和专家法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的立场,将更加坚定重视研发、诚实经营的创新企业开展研发以及保护核心技术资产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