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actice and Theory

Home/ Practice and Theory/ Case · Commentary
涉信息网络传播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基于技术中立,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运营方一般不承担责任
Date:2023-11-15 Source:

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我方代理)IPTV平台信网传播侵权纠纷案中,本所代理律师充分举证,提交了被告与第三方所签的IPTV合作协议,证明被告作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运营方,只负责IPTV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并不构成侵权。我所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Articles Sharing

Prev Return to List Next
Related recommend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