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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刑辩律师不轻易接受当事人对辩护词的修改意见?
リリース時間:2022-04-20 ソース: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看完律师写的辩护词,常常会提出一大段的修改意见,要求律师进一步完善、细化。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通常不会过多地采纳当事人的建议,我相信绝大多数律师和我的做法是一样的。

首先要明确一点,辩护词是写给谁看的?一般是写给法官看的,在检察官提炼构成犯罪的证据锁链后,在冗长复杂的刑事案卷中,梳理出法官应当关注到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辩护词是律师详细地数次研读案卷后的结晶,每一个观点都在卷内可以找到依据,而当事人的修改意见的依据,是作为亲历者的记忆,甚至是基于不太恰当的期冀,他们的很多建议往往在卷内找不到证据支撑,与其他证据材料矛盾,甚至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律师将这样的观点全部吸收到辩护词中,会大大降低辩护词的可信度。我曾经代理过一起诈骗案,当事人和另一个人共同诈骗了18万元,呈交辩护词时,他反复要求将“犯罪数额应当只计算二分之一”的意见写上,而刑法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全部责任”,这是法学生都知晓的知识。共同完成18万的诈骗,两个人都需要承担诈骗既遂18万的刑事责任,而不是简单做个除法,各承担9万。如果律师采纳了他的建议,在辩护词中赫然写明“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各自承担犯罪数额的二分之一……”,法官一定会怀疑辩护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辩护词中的其他意见法官还会认真考量吗?这句话会消解整篇辩护词的可信度。

辩护词不是越多越好。当事人和家属大多希望辩护词厚重得像一本书,好像这样就能彰显案子中的冤情,但辩护词并不是越多越好,有时过于冗长反而会起反作用。刑事案件中,程序进行到法院这一步,有罪证据通常是比较扎实的,但检察官有时没有将身份、追诉时效、情节、证据链等全部考虑到,这就给辩护留下了空间,辩护往往着重将检察官遗漏的、忽视的、对案件影响重大的给法官指明,有时案子明显过了追诉时效,那只需要着重写明这一个点,就能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没必要胡子眉毛一把抓,把案卷内每一个证据材料都进行一番驳斥,洋洋洒洒一百页的辩护词,最后一点才是诉讼时效,徒增法官反感。

律师不接受当事人修改辩护词的意见,并不会导致当事人的观点无法得到尊重和表达。刑事辩护是独立于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是站在当事人一方,从专业角度输出对其有利的观点。当事人作为独立诉讼参与人,完全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法庭上有一个专门的环节叫“最后陈述”,就是法官必须在这个环节让当事人说话,听取他的看法,当事人也可以提前写好书面材料,将材料直接呈送给法官。

其实这本质上是对律师职能理解的问题。聘请律师辩护,不能要求律师完全认可并论证当事人的观点,如果律师没有会见、没有阅卷、没有和承办人沟通,就承诺当事人的全部诉求都能实现,这大概率是为了律师费夸张宣传。刑事诉讼中,律师和当事人发挥的作用并不一致,律师要基于专业知识、案卷审查、沟通情况独立对案件作出辩护意见。当事人和家属聘请了律师,就应该信任律师对案件的专业理解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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