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上海尧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我方代理)侵犯《唐人街探案2》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本所代理律师主张,本案系《著作权法》规定的“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的合理使用情形。最终本案以原告撤诉结案。视听作品亦适用于汉语言文字的作品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对于推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交流和科技文化发展,对于边疆文化和国家安全,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