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0日,成都某餐饮公司开设第一家直营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截至2020年11月底,该公司已在全国51个城市发展了4家直营店和64家加盟店。2019年,该火锅品牌获得成都“2019年度人气火锅品牌”“2019 最具商业投资价值餐饮品牌”等多个称号。2020年5月,“爸爸炒料”相关文字、图形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该餐饮公司独占享有该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8月22日,王某夫妇成立了由其二人作为股东的成都某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2月及2020年7月、12月又先后成立三个分公司,同时开设三家火锅店铺,且上述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爸爸炒料”几乎相同的标识、服务名称和装潢,造成了消费者混淆,认为这三家火锅店就是“爸爸炒料”的加盟店或直营店。经查实,截至2021年6月3日,上述三家店铺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营收总额超2705万元,侵权获利总额达371万余元。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结合王某夫妇曾在原告交大店隔壁开店,并对该火锅店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事实完全知晓等情况,王某夫妇之后开设的分公司及店铺与原告“爸爸炒料”品牌极为相似是主观状态上的明显刻意模仿、有意攀附原告公司已经获取的商誉及经营资源,从而达到为自身牟利的目的,属知识产权侵权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且获利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可以以侵权获利的二分之一作为王某夫妇二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计算,赔偿总额应为557万余元。因原告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仅为446.4万余元,且未超过应赔偿总额,故原告的诉请依法获得法院支持,并结合此案实情,酌定原告公司的合理开支为6万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